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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深圳检验检疫局获悉,4月1日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国家将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标准和实施规则、标志。深圳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企业,进口有机产品应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检疫部门提醒,相关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委托并获得认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获认证的有机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以及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此外,进口有机产品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并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未如实申报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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